关于学生教学环节出勤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大学生导航》,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教学环节出勤(包括上课、实验课、实习等)的相关规定:

1、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处理。

2、连续旷课6学时以内者,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的予以退学处理。

5、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由辅导员签字,方可批准。

6、学生请事假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根据请假事由,酌情决定是否准假。学生在上课中因病或急事请假,须向授课教师说明理由,并取得授课教师签字假条。

7、一学期累计旷课5节以上(含5节)的学生,除通报批评外,在综合测评组织纪律栏内每节扣0.1分。

8、院学生会将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旷课3次以上(含3次)者,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奖学金资格,以及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