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高水平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导师招生动态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及导师组组长岗位管理办法》(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3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2年10月12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法定退休年龄(延聘导师按照延聘期确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必备条件
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一)获得学院博士点授权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学校财务在账科研经费(不含学校拨付的培养经费)10万元以上。
(三)博士生导师需按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向学制内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上年度未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将取消其本年度招生资格。
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一)获得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5万元以上),或所在导师组人均当年在账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三、招生资格审核及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日程安排
时间 | 工作内容 | 备注 |
10月11日-12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修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向研究生处报送《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 |
10月14日 |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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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17日 | 博导个人申报,填写《2023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院办。 | 联系人:牟宏晶 |
10月18日-19日 | 学院对博导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博导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自10月19日起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 10月19日下班前,学院向研究生处报送《2023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纸质版、《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
10月20日-24日 | 2022年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形成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初步方案。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确定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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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27日 | 硕导个人申报,填写《202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以系为单位交送院办。 | 联系人:牟宏晶 |
11月1日-4日 | 对硕导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导师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 11月15日上报有关材料至研究生处。 1.《学院新聘任博士生导师加入导师组方案》《学院新聘任硕士生导师加入导师组方案》电子版和纸质版; 2.《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学院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导师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
四、其他
1.“近三年”指2019年9月1日至导师本人提交招生资格申请当日,“近五年”指2017年9月1日至导师本人提交招生资格申请当日。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指承担《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与学术论文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4号)规定的B1级及以上项目,前3名(含项目负责人)有效。
3.“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指导师出生日期应为1966年1月1日之后,延聘导师按照延聘期确定退休年龄。
4.对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2)主持《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与学术论文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4号)规定的A3级及以上项目且该项目距规定结题时间至少三年以上(含三年)。
(3)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300万元及以上。
申请程序为: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按照《关于博士生导师发放助研津贴的通知》(政研字〔2021〕1号,附件3),博导须向学制内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2021级及以后入学)足额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情况作为申请博士招生资格的必要条件。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4)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有1名及以上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取消学籍的。
(5)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8.导师未提出招生资格申请视为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2023年不能招生,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9.所有需认定项目至少由一名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签字认定,培养单位对认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