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吸引更多出资方在我院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使社会奖、助学金更好的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院欢迎社会各界出自在我院设立社会奖、助学金。
2、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和发放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和学院声誉。
3、学院设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立柱 单鹂娜
副组长:杨剑锐
成 员:石德全 董丽敏 刘静 张娜 宋欣 金毅
武 翠 陈国龙 教师代表2人
4、评比办法
1)学校引进、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根据学生处的通知和双方制定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进行评比和发放。
2)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根据学院和出资方的协议约定进行评比和发放并报学生处备案。
5、评比条件
1)学校在籍的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参评社会奖、助学金的权利,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作风正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上进、严格要求自己;
(2)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庄,行为规范;
(3)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上课无迟到早退,无考试作弊现象;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
(5)团结助人: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社会奖、助学金:
(1)无故旷课、考试作弊者;
(2)迷恋网络游戏,经常出入网吧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双方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具体实施
1)根据不同奖、助学金的名额和要求由评审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2)由相应年级和专业的辅导员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等额推荐候选人;
3)由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
4)评审组通过的候选人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表上报;
5)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组负责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填表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依照前述条件增补合适人选;
6)学生如对学院评审组对公示有异议学生的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
7)按照学校通知或与社会奖、助学金出资方共同协商确定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及宣传等事宜;
8)学院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社会奖、助学金评审表存入获奖学生档案中。
7、本办法自起实施,由哈尔滨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于2010年3月10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