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时间:2021-04-08浏览:6316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