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12浏览:3807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共分为五类:

1.放射性废弃物: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外,能产生自发性核变化而放出游离辐射的物质或含上述物质的器具,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密封放射性物质。

2.感染性废弃物:指实验过程所使用或产生的废动物尸体、病理学废弃物、血液废弃物、具感染性尖锐器具废弃物、废弃的感染性培养物、菌株及相关生物制品及其他具有感染性实验室废弃物。

3.实验室废液:指实验、研究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液,但不包括放射性及感染性废液。

4.固体化学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残留物,以及需报废的固体化学药品。

5.实验室废气: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二、实验室废液的管理

1、实验室废液包括下列二大类:

1)有机废液:包括油脂类、含卤素有机溶剂及不含卤素有机溶剂等。

2)无机废液:包括含重金属废液、含氰废液、含汞废液、含氟废液、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及含六价铬废液等。

应当有适当的临时贮存场所,避免高温、日晒、雨淋及妨碍走道,勿堆高及放置于近火源处,最好放置于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2、实验室废液应分类收集,不具兼容性的废液不可混贮。

3、贮存容器应明显标示其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容器如有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更换,并随时保持容器清洁。

4、各实验室派专人负责实验室废液的分类收集与贮存,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造成危害。

每年集中交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处理1-2次。

二、固体化学废弃物的管理

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残留物、拟报废化学品由使用单位分类收集、贮存,由持有许可证的商业性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理,每年集中处理1-2次。

三、实验室废气的管理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