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调整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在整个执行周期内每年预算调整不超过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计划项目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
第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五条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设备费预算调减以及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六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三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七条 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依次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执行预算调整。
第八条 单项预算科目调整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须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评议。项目负责人除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外,还需提供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
第九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留存,以备主管部门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查用。
第十条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还需报项目依托单位批准。项目依托单位对预算调整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尽其责,对违规调整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