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材料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一、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坚持就业工作的正确导向,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的方针。
二、就业工作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及专业教师要结合材料学科专业的特点,开拓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六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的指导下,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就业协议的有效履行,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学院(学校)的声誉。
三、就业工作政策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由学院优先推荐。
第九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该持有学校统一印发的《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毕业生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自己酌情准备。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到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院(学校)三方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说明,凡以口头形式表达的协议学院(学校)一律不承认。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各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开学后应及时上报学院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形式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每年6月2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到学院(学校)办理有关的就业手续,否则不列入就业计划。对在上报就业计划前仍无具体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根据国家规定,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鼓励内地发达地区的毕业生异地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经认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边远贫困地区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就业事宜。
第十四条 凡有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字样。如果被录取为研究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凡未告知,未协商或向用人单位隐瞒报考研究生的情况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原则上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协议书》(明确表示放弃读研的除外)。当就业计划上报后,被保送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放弃读研,要求就业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到学院及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联系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在应聘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向用人单位注明“本人联系自费出国留学,如出国不能成行,愿意到××单位就业”。到派遣时仍未获得处境证的,有接收单位的按所签单位派遣,未落实单位的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口关系、档案等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不得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退函报请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改变协议。
第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十九条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如有用人单位录取的,应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的,学院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四、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数据、德智体诛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负责核对毕业生的各类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正确性,并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行业特点收集需求信息上报就业指导中心,实现就业资源的全校共享。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招聘会,学院也要积极组织院内的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填写《毕业生推荐表》,要求内容真实,详尽,并加盖相应部门的公章;
2、毕业生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协议;
3、业生本人填写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写明其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原则上《就业协议书》行营栏目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此时双方应约定好其他条款并写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
5、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并做好记录;
6、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登记;
7、的《就业协议书》分别发送用人单位一份,送至毕业班辅导员处一份,学生本人自留一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上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予以办理手续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办;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严重者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2、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学院、学校就业专用公章在的;
3、单位单独来学院(学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加盖学院、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4、生在学校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双方已签字并加盖学院、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或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函告知学院(学校)的;
5、地区政策学院(学校)决定推迟加盖就业专用公章或情况特殊经学院、学校认定认为应予以生效对待的;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需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经学院、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违约手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学院、学校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院(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学校不按违约处理;
2、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院、学校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放假期间签订协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三日内),向学院和招生就业处报告说明,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和未报告虽已加盖学院、学校就业专用公章,但因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生效的,按违约处理。签约时间向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毕业生,被单位查出后退回,按毕业生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录用手续。
需要调整毕业生就业去向办理改派手续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业生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统一由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3、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4过三年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落实具体工作单位,见习期一年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的,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的,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计算,超过三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后《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上述规定和户口关系补办有关规定到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性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会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按待业人员对待:
1、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三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细则》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受处分的毕业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加强对毕业生择业观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毕业生合理定位,鼓励他们到企业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强就业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