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2

政教发[2017]13

 

为确保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予以公示。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各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验室三级管理原则,落实校、院、专业管理的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设有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操作。

第四条实验室要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并进行模拟演练。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第六条实验室要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七条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安全标示齐全。各实验室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超过300平方米的实验室须有疏散指示标志,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水、气);一查(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防火工作的具体细则按学校保卫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放射性废物必须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应注意保密安全,按照保密级别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三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于仪器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原则上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教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非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各教学单位、保卫处、教务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负责教学单位、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学校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实验室安全制度》(政教发[1996]35号)文件同时废止。